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3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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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3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8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民事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書記官盧麗涓┌─────────────────────────────────────────────────┐│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3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林芷莉 │南投縣名間鄉農會│97年1月20日│300,000元│FA0000000││├──┼─────────┼─────────┼───────┼───────┼───────┼──┤│002│林芷莉│南投縣名間鄉農會│97年2月30日│280,000元│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