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037號債權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信信用卡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之最近戶籍謄本一份(記事欄勿省略
),並確認其正確姓名,如聲請狀所載有誤,請一併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