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3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蘇富銘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於民國113年3月27日具狀聲請更生程序,然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林彥丞附件:
⒈應列表記明債務人在郵局及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全部存款帳戶及
各帳戶內之現存餘額,並提出存摺封面及自110年11月起迄今之內頁影本。存摺請先補登至本裁定正本送達日之後,提出之存摺內頁資料須完整清晰。
⒉應說明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者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
年金、中低收入補助等政府補助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請劃線標記)。⒊應提出債務人向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車貸之車輛行照影本。
⒋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中華民國人
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⒌債務人稱須扶養父親 蘇保堂 ,應提出蘇保堂之親屬系統表,並
陳報各法定扶養義務人間分攤蘇保堂扶養費用即分攤之比例及方式為何。若由債務人全數負擔,請提出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無法共同負擔之原因及證明文件。⒍債務人於民國112年2月18日已就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成立債務清償方案,須陳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有何不可歸責與己之事由以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例如失業、客觀收入減少、支出增加等情事發生。且務必陳報自債務協商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該段時間債務人從事何工作?及「毀諾」當時債務人之收入及支出情形分別為何(例如失業、轉換工作薪資減少、醫療支出等),此部分亦須提出相關書面資料證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