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46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淑美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國華
林郁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92,600元(計算式:上訴人請求返還之房屋課稅現值482,900元+上訴人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439平方公尺×系爭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2,300元/平方公尺=1,492,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承翰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廖春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