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0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08號聲請人 郭泓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5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江昱昇┌──────────────────────────────┐│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0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邱朝聖 │臺灣土地│105年9月23日│25,846元│CT0000000││││銀行信義│││││││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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