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22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勝宏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邦綜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周方慰 、 郭淑芳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0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84,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不足額之裁判費983,9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等(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蘇嘉豐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趙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