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3號聲請人 施宗衛 代理人 施淳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2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桂英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郭書妤┌────────────────────────────────┐│附表:106年度除字第33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柏瑞證券投│柏瑞巨人基金│21-D0-00-000000-0│1│2000│││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