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160號原告 李汶奇 被告 林洋岳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告 蔡耀緯 上列被告因被告林洋岳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呂美玲
法官楊鑫忠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書記官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