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76號原告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 律師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訴訟代理人 黃幼蘭 律師複代理人 陳姿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