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4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弘仁律師被告戊○○選任辯護人 謝佩玲 律師選任辯護人 薛郁蕙 律師被告乙○○
之3(選任辯護人 連世昌 律師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戊○○、乙○○、丙○○均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戊○○、乙○○、丙○○等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8月2日執行羈押。今羈押期間將於96年11月1日屆滿,本院依前揭規定訊問被告等後,認為被告等所犯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且該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其羈押原因即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第3款之事由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1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又本院已於96年10月4日當庭宣示本裁定,而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梁哲瑋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麗容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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