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2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2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2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仕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肆拾貳萬捌仟肆佰參拾玖元及新臺幣壹仟零壹拾捌萬壹仟玖佰參拾捌元及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肆仟陸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028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謝仕俊│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1.83%│││104284││6月08日起│7月08日止││││39元│├──────┼──────┼───────┤││││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2.196%│││││7月09日起│4月08日止│││││├──────┼──────┼───────┤││││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83%│││││4月09日起│││├──┼───┼─────┼──────┼──────┼───────┤│002│新臺幣│謝仕俊│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2.06%│││101819││6月08日起│7月08日止││││38元│├──────┼──────┼───────┤││││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2.472%│││││7月09日起│4月08日止│││││├──────┼──────┼───────┤││││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06%│││││4月09日起│││├──┼───┼─────┼──────┼──────┼───────┤│003│新臺幣│謝仕俊│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2.06%│││198469││5月08日起│6月08日止││││2元│├──────┼──────┼───────┤││││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2.472%│││││6月09日起│3月08日止│││││├──────┼──────┼───────┤││││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06%│││││3月09日起│││└──┴───┴─────┴──────┴──────┴───────┘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10288號)
一、緣債務人謝仕俊於民國105年3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5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35年3月8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0.77%,按月計付。
二、緣債務人謝仕俊於民國105年3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3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5年3月8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1%,按月計付。
三、緣債務人謝仕俊於民國105年3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0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5年3月8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1%,按月計付。
四、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五、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7年5月8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故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22,595,069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遲延利息。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繳款明細.利率查詢表.存證信函及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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