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消債清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清字第52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歐陽珮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目前負債總額約新台幣(下同)647萬6,
618元(含無擔保及有擔保),然因長年罹患婦科疾病及年齡因素,就業不易,只能仰賴子女每月給付之扶養費14,000元維生,而伊每月日常生活必要費用約為16,798元(膳食費6,000元+交通費1,500元+通訊費500元+水電費3,800元+醫藥費150元+保險費3,500元+國民年金1,348元),入不敷出,已無餘額可供清償債務。又伊名下固有數筆土地,資產帳面總價值雖達8,544,936元,但多屬道路用地、旱地,難以出售變價,故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經伊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下稱匯豐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理方案,惟因協商條件為每月清償20,124元,顯然無法負擔,致協商不成立,伊前未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協助已盡最大誠意償還債務,但仍無法妥適清理債務者,有重生之機會,並非作為債務人惡意脫免債務之工具,是需債務人於捨棄原本寬裕之生活模式,僅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所需後,依其資力仍無清理債務之可能,始能認定債務人已陷於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情事,否則無異於將債務人個人浪費或財務管理失控之風險不當轉嫁予金融機構、國家社會承擔,有失公允。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現之有擔保及無擔保債務總額共6,476,61
8元(嗣於99年3月2日另具狀陳報為6,608,515元),資產則為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地目、面積、公告現值均詳如附表),及高雄縣○○鄉○○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建號683門牌號碼為高雄縣大福街224號5樓之1建物(下稱仁武房地),及臺灣百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和公司)股票等;聲請人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匯豐銀行請求協商,而協商不成立等情,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百和公司股務代理人,下稱中國信託銀行)99年4月
19日中信銀代理字第99200828號函、土地登記謄本、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及債權人清冊等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至14、59至76、97至106、133頁),堪信為真實。
四、次查,前揭不動產,若將畸零地全數排除,不計算價值者(如附表編號3至6),則僅以附表編號1、2土地,依公告現值計算者,該等土地之價值即已高達6,804,000元(計算式:面積【83+169】×27,000元),顯已超出聲請人之負債總額(不論是6,476,618元,或其嗣於99年3月2日另具狀陳報之6,608,515元),況聲請人原有坐落高雄縣○○鄉○○段之房地即門牌號碼○○○鄉○○路○○○巷○○弄○○號,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實施拍賣後,以821,666元拍定,經債權銀行以債權順序受償後,匯豐銀行分配780,068元,不足受償之債權金額降為2,343,242元,已經低於聲請人所陳報之債務金額3,391,971元,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31711號民事執行卷查明屬實。另聲請人所有之仁武房地經本院民事執行處鑑價結果,所估之價值則為647,000元,此有土地登記謄本、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7、98頁,本院民事執行處98年度司執字第31711號卷第52頁),依上所述,足見聲請人目前之資產顯然超逾其負債,自無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
五、再者,本院斟酌聲請人為00年0月00日出生,現為58歲,距離法定強制退休年齡尚有7年,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頁),隨時可再投身勞動市場,增加積極財產。又其甫於96年3月15日領取勞保老年給付387,600元,並經本院函查勞工保險局查明無誤,有勞工保險局99年4月14日保給老字第09910084210號函在卷可憑。聲請人復有資力甚佳之一雙子女(訴外人 甘靜雲 、 甘克剛 )願意奉養,每月共給付10,000至14,000元予聲請人,復經聲請人自承在卷,並有切結書2份、甘靜雲與甘克剛之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6與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8、37至42、51頁)。至聲請人雖主張其每月必要生活費達16,798元,惟考量前述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協助已盡最大誠意、努力清償債務者,清理其債務」,故仍不得逕以聲請人主張之數額計算聲請人生活費用,應參考內政部所頒佈之臺灣省99年度最低生活費為基準。則若依臺灣省99年度最低生活費9,829元計算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上開聲請人子女每月給付之金額已足以支應聲請人所需,並使聲請人得將再度就業所得,全數用於清償債務,加速其償還債務之速度。堪認倘若聲請人願意適時處分其名下資產,並重新投入職場,增加收入,應得清償其債務,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情事。
六、至聲請人雖另以:附表所示土地並無交易價值,以及百和公司股票為訴外人 陳淑嫻 所擁有,伊僅是人頭,該公司現已歇業,且伊年歲已高,又罹有婦科疾病,不易覓得工作等語置辯。然查:
㈠道路用地客觀上雖不能作為建築使用,惟因其終將為政府按
公告現值加一定成數之計算方式,逐年編列預算予以徵收,復可用於租稅規劃、換取容積移轉獎勵、作為投資工具,是於市場上仍具有相當之交易價值,尤其,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乃坐落於臺南市東區熱○住○區○○○街附近,隨著臺南縣市合併升格、鄰近台糖公司土地之開發,土地交易價值之增長,乃指日可待,此由聲請人於83年1月間,係以每平方尺14,000元購入附表所示土地,而現今之公告現值已攀升至每平方公尺27,000元,即可佐證,並有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97至106頁)。另參酌土地公告現值係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由所調查之買賣或收益實例資料,據以估計區段地價,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於每年1月1日所公告,得作為市場交易價值之參考等情,益徵附表所示土地並非毫無交易價值。
㈡其次,聲請人為百和公司股東,並受96至98年度之現金股利
分配乙節,已經中國信託銀行以99年4月19日中信銀代理字第99200828號函回覆明確(見本院卷第133頁),且百和公司乃公開發行之上市公司,實收資本額高達27億餘元,目前仍正常營運中,並無歇業情事,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公開資訊觀測站網頁截圖1份、臺灣證券交易所個股股價查詢資料1份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38至141、146、14
7頁),顯見聲請人上開所辯,顯與事實有所出入。此外,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有關陳淑嫻之資料,以及其未受領百和公司現金股利,乃是由陳淑嫻取得之證據,以實其說,是自難為聲請人有利之認定。
㈢第查,聲請人陳稱因罹患婦科疾病、年歲已高,不易就業,
然依聲請人提出之醫療紀錄,全為87年至89年間之病歷紀錄,而聲請人所罹患者乃是更年期前之月經異常、生殖器發炎等症狀,有就診病歷紀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9至123頁),此類症狀雖將導致聲請人日常生活有若干不便,但於接受醫療後,應尚不足影響聲請人正常就業。另外,聲請人雖年歲已偏高,但不同年齡層有不同之就業市場,再配合政府目前推行之擴大就業方案,應可合理期待聲請人得覓得適當工作。
七、綜上所述,聲請人目前之總資產顯然超逾債務甚多,且亦可投入職場而增加積極收入,足認聲請人對其債務並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清償不能之虞情事。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清算,揆諸首揭法律要件說明,自屬要件不備,應予駁回。
八、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8條、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均須按照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秀敏附表┌──┬────────┬──┬────────┬───────────┐│編號│地號│地目│面積(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臺南市○區○○段│道│83│27,000元│││0000-0000││││├──┼────────┼──┼────────┼───────────┤│2│臺南市○區○○段│道│169│27,000元│││0000-0000││││├──┼────────┼──┼────────┼───────────┤│3│臺南市○區○○段│道│1│27,000元│││0000-0000││││├──┼────────┼──┼────────┼───────────┤│4│臺南市○區○○段│旱│6│27,000元│││0000-0000││││├──┼────────┼──┼────────┼───────────┤│5│臺南市○區○○段│旱│1│27,000元│││0000-0000││││├──┼────────┼──┼────────┼───────────┤│6│臺南市○區○○段│旱│1│27,000元│││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