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0757號債權人數位華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天達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票號0000000就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止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本件票號0000000就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一日止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本件票號0000000就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八日止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票號0000000遲延利息應自為付款之提示日即民國98年2月2日起算,債權人就自97年11月27日起至98年2月1日止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經核票號0000000遲延利息應自為付款之提示日即民國98年3月2日起算,債權人就自97年11月27日起至98年3月1日止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經核票號0000000遲延利息應自為付款之提示日即民國98年1月9日起算,債權人就自97年11月27日起至98年1月8日止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簡仁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書記官彭聰敏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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