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81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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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8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81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非訟代理人 陳俊良 債務人 賴智屏 債務人 賴丙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賴智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叁仟零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賴智屏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賴丙松負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