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453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偉顗 訴訟代理人 周文郅 被告 陳建碩 (原名 陳建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華奕超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郁惠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