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因殺人未遂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原告 潘姿蓉 訴訟代理人 陳香如 律師被告 陳玉松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台清
法官羅立德法官葉藍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君卉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