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14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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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417號
原告 呂逸松
訴訟代理人 葛彥麟 法扶律師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JohnEdwareCaraccio
訴訟代理人 劉立恩 律師
林子超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560元(計算式:1,288×12×10=154,56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