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122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李聖義

被告 蘇知珩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湖簡字第1222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年

10月25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1,061元,及其中新臺幣49,874元

自民國99年9月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

.98%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110元。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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