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延展限定繼承期限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19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限定繼承期限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聲請人陳報償還遺產債務狀況准自民國98年4月19日起,展延六個月,至民國98年10月19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又前項六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非訟事件法第
14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6年9月26日向法院陳報限定繼承,嗣經法院於民國96年10月1日以96年度繼字第1949號裁定准以公示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
聲請人復於96年10月16日依裁定登載於新聞紙為公示催告,該申報債權期間自登載新聞紙之翌日(即96年10月17日)起算六個月,本至97年4月17日屆滿,惟因被繼承人之繼承人中有一員繼承人 王台榮 失蹤,無法會同其餘繼承人共同辦理股票繼承過戶手續,致無法於規定期間內完成限定繼承遺產債務清償程序,故前經本院於97年10月21日以97年度家聲字第380號裁定准許自97年10月18日展延至98年4月18日止。
聲請人雖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核准對王台榮為死亡公示催告,並經該院98年1月23日以97年度家催字第545號裁定准對失蹤人王台榮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且聲請人亦於依規定於98年2月17日將該裁定登載於新聞紙。然因本案對失蹤人王台榮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期限(自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十個月內)尚未屆滿,因而無法於本院核定之期限(即98年4月18日)前完成遺產清償程序,為此聲請展延限定繼承遺產務清償狀況呈報期限等語,並提出本院97年度家聲字第380號民事裁定影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催字第
545號民事裁定影本、登報資料影本各1件為憑。
三、查,聲請人前揭主張,經本院核以聲請人所提事證及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家聲字第380號卷宗查核屬實,聲請人因前述原因迄今無法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狀況,乃聲請延展期限,於法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人陳報償還遺產債務狀況准自98年4月19日起展延至98年10月19日止。
四、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家事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書記官王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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