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簡上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3號原告 李梅蘭
陳○淩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若寧 被告 江明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簡上字第28號),經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吳珈禎法官林芳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