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08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 傅品嘉林美蘭 之繼承人、 傅建平 即林美蘭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信用卡債權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新台幣393,528元之債權釋明文件,以及得主張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三日起息之依據。
二、請提出本件信用貸款債權(新臺幣33,868元)得主張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息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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