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9806號債權人台中公園電影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順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碧桃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請釋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臺中地方法院俱有管轄權之法
律依據及原因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