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9804號債權人 黃英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即車主(車號000-0000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供債務人即車主(車號000-0000號)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到院參辦?並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