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465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5,377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
  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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