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63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95年度訴字第1987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現由鈞院執行羈押中。聲請人前因在外地工作,故未收到刑事案件之開庭通知,而未到庭應訊,並非故意不到庭,且聲請人所涉案件案情明朗單純,又係家中獨子,亟需返家安頓家中事務,爰依法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發佈通緝,嗣於民國95年10月13日始通緝到案,本院以聲請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款規定,有逃亡之事實,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將聲請人予以羈押。茲因上項羈押情事依然存在,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之各款情形,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紹明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