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6號聲請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員林郵局法定代理人 李百誠 代理人 謝素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3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足徵附表所示支票確已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上開支票前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3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沈怡君┌───────────────────────────────────────────┐│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01│長耐機械有限公司│台灣企銀虎尾分行│106年9月30日│7,350元│AF0000000││││陳宗│││(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