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92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23號

原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張云綺

訴訟代理人 尤妙晶

被告 郭育嘉

訴訟代理人 王建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另案(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湖簡字第998號損害賠償事件)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12年5月2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前揭案件業於113年9月19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15號宣判而終結,本件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已不存在,自有撤銷該裁定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