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5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59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即 賴志霖 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向所屬法院查詢債務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二、提出繼承系統表。
三、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謄資料。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