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41號原告 鄭恩培 訴訟代理人 趙耀民 律師
廖偉真 律師複代理人 廖願凱 被告 吳夢娟 訴訟代理人 吳茂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1月11日下午4時3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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