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712號原告 詹淑容 訴訟代理人 王憲勳 律師被告德傳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芸 如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然查本件訴之聲明為確認被告於民國100年8月12日德傳天下社區100年度第16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無效,核屬於財產權訴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號裁判參照),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故本件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而原告僅繳納參仟元,尚不足壹萬肆仟參佰參拾伍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書記官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