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7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7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甲○○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調偵字第2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乙○○與丙○○係夫妻,乙○○與甲○○為兄弟,3人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所稱之家庭成員。甲○○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98年9月6日下午7時50分許,在臺南縣永康市○○○街○○○號之2前,徒手毆打乙○○及丙○○,丙○○及乙○○隨即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一同徒手毆打甲○○,致甲○○受有全身多處鈍挫傷之傷害;丙○○受有頭部外傷及下唇撕裂傷(1公分)等傷害;乙○○受有左臉頰及額頭多處擦傷、左胸側面擦傷、左手擦傷及左大腿大範圍瘀傷等傷害,而認被告乙○○、丙○○、甲○○均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丙○○對被告甲○○提出告訴及告訴人甲○○對被告乙○○、丙○○提出告訴之案件,經本院審認聲請簡易判決書及全案卷證之結果,認被告乙○○、丙○○、甲○○均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乙○○、丙○○業已對被告甲○○撤回告訴及告訴人甲○○業已對被告乙○○、丙○○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憑,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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