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86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鈺穎選任辯護人林淑娟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榆富
法官鄭琬薇法官梁家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茂榮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