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0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075號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呂懿書 債務人 陳秀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