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9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9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9584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林峙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益輝股份有限公司呂秋風翁義山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益輝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