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6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6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易字第62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政峯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55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游政峯於民國100年8月23日下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沿臺中市○○區○○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於同日下午5時20分許,途經中山路與振興路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之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適同一時間, 劉蕙萍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同方向行駛,至上開交岔路口時竟貿然左轉,因游政峯未注意車前狀況且劉蕙萍轉彎未讓游政峯之直行車先行,游政峯之自小貨車右前方保險桿因而撞及劉蕙萍之機車車頭,致劉蕙萍人車倒地,並受有右足踝挫傷併開放性傷口之傷害,因認被告游政峯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游政峯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建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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