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03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0335號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理人 盧姿伶 債務人南風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潘献樹 人債務人 陳麗娟
一、
(一)、債務人南風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潘献樹應向債權
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萬參仟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三六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壹仟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南風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潘献樹、陳麗娟
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玖仟肆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