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94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9446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黎秉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柒仟玖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捌仟零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台幣壹仟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