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23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62395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乙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參佰捌拾玖元,
及其中新台幣貳萬伍仟柒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月計收之逾期手續費新台幣陸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