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793號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鄭雅文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