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2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909號聲請人 林玫君 相對人 謝秀玲 上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新臺幣伍佰元,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45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票號TH0000000至票號TH0000000及票號TH0000000至票號TH0000000之本票共37紙為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如附表所示部分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0年度司票字第2909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93年2月26日│150,000元│未載│100年4月1日│TH729744││├──┼───────────┼─────────┼───────────┼───────────┼────────┼──┤│002│93年9月25日│100,000元│未載│100年4月1日│CH251077││├──┼───────────┼─────────┼───────────┼───────────┼────────┼──┤│003│93年10月1日│50,000元│未載│100年4月1日│CH250950││├──┼───────────┼─────────┼───────────┼───────────┼────────┼──┤│004│93年11月30日│100,000元│未載│100年4月1日│CH251074││├──┼───────────┼─────────┼───────────┼───────────┼────────┼──┤│005│95年5月1日│15,000元│95年10月5日│100年3月31日│TH0000000││├──┼───────────┼─────────┼───────────┼───────────┼────────┼──┤│006│95年5月1日│15,000元│95年11月5日│100年3月31日│TH0000000││├──┼───────────┼─────────┼───────────┼───────────┼────────┼──┤│007│95年5月1日│15,000元│95年12月5日│100年3月31日│TH0000000││├──┼───────────┼─────────┼───────────┼───────────┼────────┼──┤│008│95年5月1日│15,000元│96年1月5日│100年3月31日│TH0000000││├──┼───────────┼─────────┼───────────┼───────────┼────────┼──┤│009│95年5月1日│15,000元│96年2月5日│100年3月31日│TH0000000││├──┼───────────┼─────────┼───────────┼───────────┼────────┼──┤│010│95年5月1日│15,000元│96年3月5日│100年3月31日│TH0000000││├──┼───────────┼─────────┼───────────┼───────────┼────────┼──┤│011│95年5月1日│15,000元│96年4月5日│100年3月31日│TH0000000││├──┼───────────┼─────────┼───────────┼───────────┼────────┼──┤│012│95年5月1日│15,000元│96年6月5日│100年3月31日│TH0000000││├──┼───────────┼─────────┼───────────┼───────────┼────────┼──┤│013│95年5月1日│15,000元│96年7月5日│100年3月31日│TH0000000││├──┼───────────┼─────────┼───────────┼───────────┼────────┼──┤│014│95年5月1日│15,000元│96年8月5日│100年3月31日│TH0000000││├──┼───────────┼─────────┼───────────┼───────────┼────────┼──┤│015│95年5月1日│15,000元│96年9月5日│100年3月31日│TH0000000││├──┼───────────┼─────────┼───────────┼───────────┼────────┼──┤│016│95年5月1日│15,000元│96年10月5日│100年3月31日│TH0000000││├──┼───────────┼─────────┼───────────┼───────────┼────────┼──┤│017│95年5月1日│15,000元│96年11月5日│100年3月31日│TH0000000││├──┼───────────┼─────────┼───────────┼───────────┼────────┼──┤│018│95年5月1日│15,000元│96年12月5日│100年3月31日│TH0000000││├──┼───────────┼─────────┼───────────┼───────────┼────────┼──┤│019│95年5月1日│15,000元│97年1月5日│100年3月31日│TH0000000││├──┼───────────┼─────────┼───────────┼───────────┼────────┼──┤│020│95年5月1日│15,000元│97年2月5日│100年3月31日│TH0000000││├──┼───────────┼─────────┼───────────┼───────────┼────────┼──┤│021│95年5月1日│15,000元│97年3月5日│100年3月31日│TH0000000││├──┼───────────┼─────────┼───────────┼───────────┼────────┼──┤│022│95年5月1日│15,000元│97年4月5日│100年3月31日│TH0000000││├──┼───────────┼─────────┼───────────┼───────────┼────────┼──┤│023│95年5月1日│15,000元│97年6月5日│100年3月31日│TH0000000││├──┼───────────┼─────────┼───────────┼───────────┼────────┼──┤│024│95年5月1日│15,000元│97年7月5日│100年3月31日│TH0000000││├──┼───────────┼─────────┼───────────┼───────────┼────────┼──┤│025│95年5月1日│15,000元│97年8月5日│100年3月31日│TH0000000││├──┼───────────┼─────────┼───────────┼───────────┼────────┼──┤│026│95年5月1日│15,000元│97年9月5日│100年3月31日│TH0000000││├──┼───────────┼─────────┼───────────┼───────────┼────────┼──┤│027│95年5月1日│15,000元│97年10月5日│100年3月31日│TH0000000││├──┼───────────┼─────────┼───────────┼───────────┼────────┼──┤│028│95年5月1日│15,000元│97年11月5日│100年3月31日│TH0000000││├──┼───────────┼─────────┼───────────┼───────────┼────────┼──┤│029│95年5月1日│15,000元│97年12月5日│100年3月31日│TH0000000││├──┼───────────┼─────────┼───────────┼───────────┼────────┼──┤│030│95年5月1日│15,000元│98年1月5日│100年3月31日│TH0000000││├──┼───────────┼─────────┼───────────┼───────────┼────────┼──┤│031│95年5月1日│15,000元│98年2月5日│100年3月31日│TH0000000││├──┼───────────┼─────────┼───────────┼───────────┼────────┼──┤│032│95年5月1日│15,000元│98年3月5日│100年3月31日│TH0000000││├──┼───────────┼─────────┼───────────┼───────────┼────────┼──┤│033│95年5月1日│15,000元│98年4月5日│100年3月31日│TH0000000││├──┼───────────┼─────────┼───────────┼───────────┼────────┼──┤│034│95年5月1日│15,000元│98年5月5日│100年3月31日│TH0000000││├──┼───────────┼─────────┼───────────┼───────────┼────────┼──┤│035│95年5月1日│15,000元│98年6月5日│100年3月31日│TH0000000││├──┼───────────┼─────────┼───────────┼───────────┼────────┼──┤│036│95年5月1日│15,000元│98年7月5日│100年3月31日│TH0000000││├──┼───────────┼─────────┼───────────┼───────────┼────────┼──┤│037│95年5月1日│15,000元│98年8月5日│100年3月31日│TH0000000││├──┼───────────┼─────────┼───────────┼───────────┼────────┼──┤│038│95年5月1日│15,000元│98年9月5日│100年3月31日│TH0000000││├──┼───────────┼─────────┼───────────┼───────────┼────────┼──┤│039│95年5月1日│15,000元│98年10月5日│100年3月31日│TH0000000││├──┼───────────┼─────────┼───────────┼───────────┼────────┼──┤│040│95年5月1日│15,000元│98年11月5日│100年3月31日│TH0000000││├──┼───────────┼─────────┼───────────┼───────────┼────────┼──┤│041│95年5月1日│15,000元│98年12月5日│100年3月31日│TH0000000││├──┼───────────┼─────────┼───────────┼───────────┼────────┼──┤│042│95年5月22日│10,000元│未載│100年4月1日│CK792083││├──┼───────────┼─────────┼───────────┼───────────┼────────┼──┤│043│95年5月22日│10,000元│未載│100年4月1日│CK792082││├──┼───────────┼─────────┼───────────┼───────────┼────────┼──┤│044│95年5月22日│10,000元│未載│100年4月1日│CK792084││├──┼───────────┼─────────┼───────────┼───────────┼────────┼──┤│045│95年5月22日│10,000元│未載│100年4月1日│CK792085││└──┴───────────┴─────────┴───────────┴───────────┴────────┴──┘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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