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138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郭奕權 、 劉雅環 、 賴文通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章月美 、 張戍涵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逾准許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本件依聲請意旨及所提出釋明債權存在之原因事實觀之,債務人張戍涵係屬一般保證人,故不得要求其負共同給付責任,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