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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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2號聲請人宗煇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秀花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書記官林怡君附表:~t46;┌────────────────────────────────────────────────────┐│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宗煇電子有限公司法│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101年9月12日│5,400元│FU0000000│││1│定代理人馮秀花│份有限公司礁溪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