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搭聰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搭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李搭聰前犯毒品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3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2年6月17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