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施吉安 律師複代理人 林敬信 律師被告甲○○
(現於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看守所羈押中)被告丙○○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上訴字第846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黃憲文法官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黃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