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台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查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具保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為聲請人之未婚妻已懷孕,需聲請人陪同待產云云,然羈押有無必要以及應否停止羈押,僅能依羈押之理由有無消滅而定,其餘事由皆非法律所定考量之因素。茲查前述羈押之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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