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8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8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8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ICHGeminiAsiaGrowthFundPte.Ltd.法定代理人XuFan代理人 盧柏岑 律師代理人 邱韋智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 俞惟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貳佰貳拾捌萬肆仟壹佰玖拾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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