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調字第542號
聲請人 張淑晶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主營業所所在地設於臺北市松山區,有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