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調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調字第542號

聲請人 張淑晶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主營業所所在地設於臺北市松山區,有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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