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324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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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32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3249號債權人台中市太平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平 和債務人 莊素芬 債務人 蔡俊明 債務人洪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捌萬柒仟玖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書記官廖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