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31號原告 余沛鈴
吳美霞 附民被告 洪采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74號搶奪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簡志龍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