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33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曉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附表各請求金額之依據為何?並請提出各請求金額之查詢帳務明細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照先